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