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第九条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