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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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