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