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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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