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