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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