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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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