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志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志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