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他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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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