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他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他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