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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