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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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