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七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