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六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