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第十六条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