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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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