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