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附件: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