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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