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申请与审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