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管等,确保实验室安全。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则
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管等,确保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