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申请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学技术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1-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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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