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查。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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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