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十条第三章 审查第十条申请单位对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