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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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