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