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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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