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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