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