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