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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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