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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