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