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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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