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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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