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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