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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