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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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