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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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