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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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