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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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