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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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