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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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