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十四条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