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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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