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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