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第九条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