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第八条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