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八条

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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