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六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