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督察办(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各区域督察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可组织实施约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