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七条

需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一般由生态环境部分管部领导组织约谈,督察办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好约谈准备和有关协调工作。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约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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