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五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办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相关司局、派出机构等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签署约谈纪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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