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四条

约谈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印发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并抄送被约谈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生态环境厅(局)。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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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