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约谈准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生态环境部党组会、部务会、部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约谈的;

(二)督察办提出约谈建议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同意的;

(三)相关司局和各区域督察局提出约谈建议,商督察办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同意的;

(四)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提出约谈建议,经归口联系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同意并商督察办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同意的。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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