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上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并负责监督委托实施的行为,对委托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