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