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