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