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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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