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