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