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犐犜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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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